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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六三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八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海洛因淨重零點零玖公克(包裝重零點零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四日十三時四十分許,在臺中縣后里鄉○○路上后里郵局前,查獲被告陳永河與甲○○分別涉嫌販賣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扣得被告甲○○所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0.0九公克(包裝重0.0六公克),嗣被告陳永河所涉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因犯罪嫌疑不足,另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處施以強制戒治,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強制戒治期滿,二人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為不起訴處分,惟前開扣案之物品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查上開扣案之毒品海洛因,係屬違禁物,依前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啟 煒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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