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О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九十年執聲甲字第七七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妨害自由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七月六日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以九十矯字第四七二九五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 永 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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