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一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執聲字第七八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本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卓 進 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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