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0,聲,718,20010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一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乙○○
具 保 人 甲○○
右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聲請書誤載為王文龍)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受刑人乙○○經本院判處拘役五十日確定,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拘提未獲,未能執行,通知具保人後該受刑人亦未到案執行等情,此有戶籍謄本一份、送達回證二紙、拘票一紙在卷可稽,顯見受刑人乙○○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甲○○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 真 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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