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二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張錦鳳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三十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張錦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由具保人張錦鳳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因該被告逃匿,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唐 光 義
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黃 炫 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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