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四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范金垂
右聲請人因被告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執聲沒字第四五號、八十九年度執字第六二二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范金垂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范金垂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續作業系統被告個人基本資料影本一份、送達證書影本三份、拘票回證影本一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函一份在卷可稽,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源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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