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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九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具 保 人 林國欽
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第四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林國欽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林國欽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逃匿未到案執行,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卷證,上開受刑人逃匿之事實,有卷附之法務部戶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送達證書、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均為影本)可稽,聲請人之聲請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相符,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法 官 李 悌 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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