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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九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即被告)
右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執聲沒字第四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甲○○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該被告逃匿,此有附於聲請卷之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被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各乙紙可稽,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添 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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