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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九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廖秀媚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被告涉犯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執聲沒字第二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廖秀媚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右被告甲○○涉犯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廖秀媚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該被告逃匿,此有附於聲請卷之被告戶籍查詢資料一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及警員拘提被告無著之報告書各一紙可稽,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法 官 游 文 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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