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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一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二四號),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聲請者誤載為第一分局)所移送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八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物品,為違禁物,因持有人甲○○已獲不起訴處分(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二四九號),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
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八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國 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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