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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一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中共製霰彈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奧地利制式九0型半自動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巴西制式三八型轉輪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制式霰彈叁顆、九0型子彈貳顆,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中市警察局於八十九年十月十日九時許,在台中市○○區○○路、精誠南路義民廟後方廁所內天花板上水塔旁,查獲甲○○(已死亡,另為不起訴處分)非法持有具殺傷力之中共製霰彈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奧地利制式九0型半自動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巴西制式三八型轉輪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制式霰彈六顆(其中三顆送鑑試射)、九0型子彈五顆(其中三顆送鑑試射)及三八型子彈二顆(均經鑑定試射)等物。
經查,上開扣案之槍枝、子彈,均屬違禁物,除經送驗鑑定試射耗損之子彈外,應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手槍、子彈,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違禁物,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至經試射之子彈,該子彈已失子彈功能,非違禁物,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 進 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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