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0,聲,828,2001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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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二八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九六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自被查獲之日起迄今,均就與共犯陳偉盛先後二次行搶之犯罪過程坦承不諱,已一一交待清楚,且被告所涉罪行,亦非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實無逃亡之必要,是本案案情既已明朗,且無首開法條所謂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之情,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被告甲○○因連續搶奪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六款之規定予以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源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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