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0,聲,830,20010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三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台幣壹拾萬元。

理 由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法 官 陳 慧 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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