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0,聲,849,200102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四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三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安非他命壹包(毛重約零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因被告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經本署以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五五0六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惟被告所持有之安非他命一包(毛重零點肆公克)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查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且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對持有第二級毒品並定有處罰規定,顯見安非他命為違禁物。

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如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