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0,聲,850,2001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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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五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含有安非他命殘渣之塑膠袋貳個為違禁物,應宣告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九日十八時四十分許,在台中縣豐原市○○街六號為警查獲其涉嫌持有毒品案件,因被告業經不起訴處分在案,惟扣案含有海洛因及安非他命殘渣之塑膠袋二個為違禁物,應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復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後段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扣案之塑膠袋二個經檢驗結果,均有甲基安非他命殘留,有法務部調查局檢驗通知書一份在卷可稽,因毒品安非他命尚難自塑膠袋中析離,故一併視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 靜 琪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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