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 灣 臺 中 地 方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六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麻藥安非他命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九十年執聲字第八八四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麻藥安非他命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陸年伍月壹日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以法九十矯字第四七二九四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 堯 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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