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七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八七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罪,所處有期徒刑肆年;
又因詐欺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 由
一、右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有價證券及詐欺等罪,經本院分別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及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二九六號、二七三○號)。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 宗 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