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0,聲,884,200102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八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小包(含袋重共貳點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一月九日二十時許為警在台中市○○區○○路九一巷四五號住處查獲,並扣得海洛因(聲請書誤繕為安非他命)四小包(含袋重共約二‧九公克)。

茲因被告施用海洛因之行為,業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二九五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前述海洛因四小包為違禁物,依法應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經核所附卷證,並無不合。

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 麗 瑛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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