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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八六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九十年度執聲字第八九五號),本院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改造奧地利90手槍壹枝(槍枝管編號0000000000號)、改造轉輪手槍壹枝(槍枝管編號0000000000號)、土造子彈叁顆(聲請書誤載為柒顆),均沒收。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按台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移送經扣案之改造之奧地利90手槍壹枝(槍枝管編號0000000000號)、改造轉輪手槍壹枝(槍枝管編號0000000000號)、土造子彈二十四顆{其中十二顆鑑定時試射擊發、另九顆(聲請書誤載為五顆)經鑑定結果認不具殺傷力},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所規定之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之槍砲、彈藥,而被告甲○○分別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一十一日下午五時許,在台中市○○○路三二四號二樓、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晚上八時許,在台中縣東勢鎮○○街三三八之四號三樓,為警查獲其未經許可,無故持有上開槍、彈,因認被告甲○○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嫌,經警方移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後,惟因並無積極證據證明上開槍、彈確為被告所持有,經本院以八十九年訴緝字第二七號判決無罪確定在案,爰請依上開法條諭知沒收。
三、經查,上開扣案⑴改造奧地利90手槍壹枝(槍枝管編號0000000000號),認係由仿CLOCK 17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改造而成,槍管為金屬材質且已貫通,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適用之子彈,認具殺傷力;
⑵改造轉輪手槍壹枝(槍枝管編號0000000000號),認係由仿SMITH&WESSON廠轉輪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改造而成,槍管為金屬材質且已貫通,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適用之子彈,認具殺傷力;
⑶土造子彈叁顆{查獲時共二十四顆,鑑定時試射十二顆(業已耗損,不予沒收),另九顆不具殺傷力(尚非違禁物)},可擊發,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通知書局八十六年十二月二日刑鑑字第八0六一0號檢驗通知書一紙在卷可按。
是故,上開扣案改造之改造奧地利90手槍一枝、改造轉輪手槍一枝、土造子彈三顆,確係違禁物無訛,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顏 世 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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