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0,聲,894,200102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九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壹拾萬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十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 麗 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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