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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九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五九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
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
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甲○○因施用毒品等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法 官 李 秋 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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