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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九О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六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海洛因貳包(毛重共壹點貳公克)及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捌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零時三十分許,在臺中市○○路○段一一六號「麗豪賓館」二樓走廊,查獲被告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毛重共一.二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0.八公克),該被告經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強制戒治期滿,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一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前開扣案之物品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查上開扣案之毒品,均屬違禁物,依前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啟 煒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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