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0,聲,929,200102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九二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七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零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依法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乃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重零點柒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

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包重零點柒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 添 興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