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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九三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贓物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
又因搶奪罪,所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甲○○因贓物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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