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九三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連續施用第貳級毒品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判決確定;
茲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 堯 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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