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0,聲,954,200102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九五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九八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 由甲○○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啟 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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