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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九六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六二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三一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施用毒品罪嫌,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三一二號),而本件查獲之安非他命一包(淨重○˙三公克)係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毒品,依該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經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上開如主文所示之物,係經查獲之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宣告沒收銷燬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 麗 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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