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九六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安非他命含袋重參點壹公克為違禁物,應宣告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自八十一年間起至八十八年六月七日止,在台中縣市等地涉嫌施用毒品為警查獲,並扣得毒品安非他命含袋重三點一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物品,為違禁物,因持有人即被告因強制戒治期滿已為不起訴處分,爰就前開扣案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復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後段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含袋重三點一公克係屬違禁物,且為毒品,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 靜 琪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