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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九六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0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如附表內容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內容所示扣案物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因被告即本件持有人甲○○已經該署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二六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銷燬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內容所示之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所規定之毒品,依同法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係屬違禁物,依前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 堯 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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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扣 案 項 目 │ 查 獲 時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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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①:摻有第一級毒品│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十五分許,在國道│
│ │ 海洛因香菸一支│高速公路北上后里收費站處。 │
│ │②:安非他命二小包│ │
│ │ (毛重五.五公│ │
│ │ 克) │ │
├──┼─────────┼──────────────────────┤
│二、│①:海洛因一小包(│八十九年一月六日下午六時許,在臺中市○○街一│
│ │ 毛重二.一公克│二0號處。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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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①:海洛因一小包(│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下午十一時許,在臺中市光│
│ │ 毛重0.八公克│復路一一一號聯美飯店處。 │
│ │ )。 │ │
│ │②:安非他命三小包│ │
│ │ (毛重十.三公│ │
│ │ 克)。 │ │
├──┼─────────┼──────────────────────┤
│四、│①:海洛因一小包(│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在臺中│
│ │ 毛重0.八公克│縣太平市○○○街四十二巷三十號處。 │
│ │ )。 │ │
│ │②:安非他命一小包│ │
│ │ (毛重一.九公│ │
│ │ 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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