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0,聲,994,200102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 灣 臺 中 地 方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九九四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電信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九七○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電信法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以法九○矯字第二七七○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 國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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