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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自字第十一號
自 訴 人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代 理 人 吳明憲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自訴人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為日劇「魔女的條件」之著作財產權人。
被告甲○○為臺中市○○○路六一四號「紅螞蟻影音光碟店」之負責人,其未經自訴人同意,擅自在店內出租盜版之「魔女的條件」影音光碟予消費者,經警於八十九年一月六日在該店內查獲,並扣得「魔女的條件」影音光碟片七片。
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七一七號實施偵查,嗣因偵查無具體結果,因而提起本件自訴。
二、按曾為不起訴或撤回起訴,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而前開關於公訴之規定,於自訴程序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第三百四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涉犯前開違反著作權法罪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七一七號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該偵查卷宗查核屬實。
自訴人於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就同一被告之同一犯罪事實(即同一案件)再行提起自訴,又未舉證說明有何「發現新事實、新證據」、「有第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再審原因之情形」之情事,其提起本件自訴,顯然違反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之訴訟原則。
依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自訴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游 文 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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