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0,自,132,20010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自字第一三二號
自 訴 人 長軒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馮長壽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侯堅銘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詳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法人為刑事被告,除有明文規定外,在實體上不認其有犯罪能力,在程序上不認其有當事人能力,故以法人為被告而起訴,即屬違背規定,應為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五十四年臺上字第一八九四號判例參照)。

三、本件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為公司組織之法人,並非自然人,有該公司設立登記資料一份在卷足憑,而自訴人所訴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詐欺罪,在實體法上,並無對於法人處罰之特別規定,則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自無當事人能力,自訴人對之提起自訴,即有未合,依前述判例意旨,即屬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啟 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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