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自字第二九號
自 訴 人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七十九年九月間擔任自訴人所經營之天下傳播經紀公司副總經理,竟將所收受客戶應付給歌手表演酬勞新臺幣(下同)四十萬元占為己有云云。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於自訴案件得予準用,同法第三百四十三條另有規定。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侵占罪,業經本院八十三年度自字第一三一一號判處被告無罪確定,業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查閱無訛,並有該案判決書一份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案與前開案件事實同一,自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陳 慧 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