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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自字第三二號
自 訴 人 黃全中
被 告 甲○○
乙○○
丙○○
丁○○
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瀆職等案件,查其提出之自訴狀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之規定不合,爰令該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 進 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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