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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0六號
原 告 張楚翊
張彩鳳
兼右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林秀真
訴訟代理人 王素珍律師
被 告 吳煌基即春天
右列被告因林正彬等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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