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交易字第六八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右列被告因 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 年度偵字第 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 實公訴意旨略稱:
理 由
一、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八十 年 月 日提起公訴,有本院八十 年度 字第 號刑事案卷可稽。
公訴人於八十 年月 日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 年 月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 庭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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