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0,交簡附民,3,2001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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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交簡附民字第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夏一峰
法 官 林宗成
法 官 李添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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