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0,易緝,29,200102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緝字第二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 智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