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五八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八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含袋重計約貳點玖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約零點肆公克)為違禁物,均應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十四時三十分許為警查獲,並扣得海洛因二包(含袋重計約二‧九公克)、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約○‧四公克)。
茲因被告施用毒品之行為,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前述海洛因、安非他命均為違禁物,依法應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經核所附卷證,並無不合。
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法 官 李 秋 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