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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五九二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七年度聲沒字第七十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海洛因壹包(毛重零點參公克)沒收並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因被告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經本署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七九五三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惟被告所持有之海洛因一包(毛重零點參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包(毛重零點三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且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對持有第一級毒品並定有處罰規定,顯見海洛因為違禁物。
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如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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