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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五九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九二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重零點捌公克( 含包裝),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如附件 )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 永 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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