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0,聲,668,20010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六六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海洛因含袋淨重壹點柒公克應宣告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因被告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七六二0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惟被告所持有之海洛因壹點柒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壹點柒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且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對持有第一級毒品並定有處罰規定,顯見海洛因為違禁物。

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如 玲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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