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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一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本件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竊盜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七四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前因犯竊盜罪,經本院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四以八十六年度易字第六二五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並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條宣告強制工作三年確定,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八十七年二月十六日指揮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執行機關即臺灣綠島技能訓練所執行此項處分已滿二年六月以上,經執行機關函送有關資料,以受刑人在執行期間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為該處分已無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繼續執行,經本院覆核上開事證,有法務部九十年一月八日法九十矯字第○四三六九五號函附之臺灣綠島技能訓練所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之報告表等附卷足參,認為上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 賢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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