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0,聲,733,200102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三三號
聲請人即被告 甲 ○
查本件聲請人因聲請交保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四款情形並
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
茲查本院已判決被告有期徒刑十二年,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且被告健康狀況已藥物控制中,無保外就醫之必要,有台灣台中看守所九十年二月十九日中所正衛字第五七三號函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如 玲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