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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四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右具保人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前因傷害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被告經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 光 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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