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五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陳炎煌
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陳炎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例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陳炎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金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八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