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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五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三八號),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具保人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二萬元,由具保人乙○○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茲因該被告逃匿,爰檢附送達證書影本三紙、戶籍資料、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乙紙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該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二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 麗 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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