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八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翁雪霞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翁雪霞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翁雪霞因甲○○賭博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其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如 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