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0,聲,804,200102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О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執聲字第八四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犯恐嚇取財、侵占等罪,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 添 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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