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0,聲,809,2001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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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О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八九0號),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約零點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毛重零點七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毒品,屬於違禁物,而持有人即被告甲○○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七三四四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其毛重零點七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規定之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 真 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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